受贿罪成立的要求如下:
1、本罪为特殊主体犯罪,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。
2、本罪的实质是“以权换利',因此,行为人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,或者非法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,方能构成本罪。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三点
(1)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成立受贿的前提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是指利用本人职权范围内的权力,即自职务上主管、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
(2)具体的行为表现有两种:一是索取他人财物,即利用手中的职权,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;二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即接受他人向自己行送的财物。索取他人财物的,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,均可构成本罪。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,则必须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,才能构成本罪。注意,此处为他人谋取利益,不论是否正当利益,也不论是否实现,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
(3)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的必须是他人的财物,具体包括金钱、有价证券和各种物品。
一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证据认定是
1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,是指公司、企业以及事业单位、其他组织,后者如教育、科研、医疗、体育、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、领导、监督、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。
2、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、领导、监督、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,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。
3、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、领导、监督、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,为请托人办事,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。
4、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,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。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,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,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。
【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】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索取他人财物的,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,为他人谋取利益的,是受贿罪。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,违反国家规定,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、手续费,归个人所有的,以受贿论处